北塔区,邵阳市辖区,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城区北部,西邻邵阳县,北接新邵县,东南两面与双清、大祥两区隔江相望。总面积83.72平方千米。辖2个街道、3个乡,区政府驻状元洲街道蔡锷路。2015年,北塔区乡镇区划调整后下辖1乡2街道。北塔区主要农产品有蔬菜、稻谷、柑桔、家禽牲畜、百合等。其中陈家桥乡的龙牙百合有300多年的栽培历史,肉厚细嫩,色泽洁白,行销海外;茶元头乡的白田萝卜,状如砂罐,肉质多汁,生吃如藕,松脆甘醇,熟后滑腻软绵;田江的生猪、茶元的养鸭、江北的养鸡都已成规模并各具特色。北塔区之所以命名为北塔,缘于资江北岸的江北乡北塔村有一座北塔。塔始建于明代隆庆四年,塔高26米,八面七层,迄今为逾400余年历史。北塔区具有悠久历史。自邵阳置郡以来,这里就商贾不断,一派繁荣。晋太康元年(280年),邵阳市前身——邵陵郡的郡治就设在今江北乡北塔湾。
北塔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